⒈ 官府管理鹽務所制定的政策法令、產銷制度和有關則例。
⒈ 官府管理鹽務所制定的政策法令、產銷制度和有關則例。
引唐 韓愈 《論變鹽法事宜狀》:“況絹之貴賤,皆不緣鹽法。”
《新唐書·食貨志四》:“乾元 元年,鹽鐵、鑄錢使 第五琦 初變鹽法,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監院,游民業鹽者為亭戶,免雜傜。”
《元史·食貨志五》:“鹽法隳壞,亭民消廢。”
明 沉德符 《野獲編·司道·鹽運使》:“嗣后 耿清惠 以故都運轉侍郎,仍出理鹽法,歷朝皆特差都轉運使董其事。”
⒈ 管理鹽政的法規。其制度各朝代有不同,西漢為專賣時代,東漢六朝為租稅時代,隋取無稅制,唐代以后復為專賣制。民國二十年政府公布新鹽法,廢除專賣制,恢復租稅制,任人民自由買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