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要挾勒索。
引《舊五代史·晉書·趙在禮傳》:“在禮 望塵致敬,首領(lǐng)等倨受其禮,加之凌辱,邀索貨財, 在禮 不勝其憤。”《朱子語類》卷一〇六:“今到處并不管著限日,或遲延一月,或遲延兩三月,以邀索縣道,直待計囑滿其所欲,方與呈州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