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立契的中介人和保人。
引宋 王溥 《五代會要·市》:“如是產業、人口、畜乘,須凴牙保,此外并不得輒置。”宋 張邦基 《墨莊漫錄》卷四:“於舟尾得皂絛一條,繫文字一紙,取觀之,乃雇舟契也,因得其人姓名及牙保之屬。”《元典章·戶部五·典賣》:“凡有典賣田宅,依例親隣、牙保人等立契,畫字成交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