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砍掉右足。漢代酷刑之一。
⒈ 謂砍掉右足。 漢 代酷刑之一。
引《后漢書·明帝紀》:“天下亡命殊死以下,聽得贖論:死罪入縑二十匹,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。”李賢 注引《漢書音義》:“右趾謂刖其右足。”《后漢書·皇后紀上·和熹鄧皇后》:“太后比三日幸 洛陽,録囚徒,理出死罪三十六人,耐罪八十人,其餘減罪死右趾已下至司寇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