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時辦理文書,獄訟的地方胥吏,多由當地有產業人戶中差選。
⒈ 宋 時辦理文書,獄訟的地方胥吏,多由當地有產業人戶中差選。
引宋 趙彥衛 《云麓漫鈔》卷十二:“諸縣人吏,國初,押司、録事於等第戶差選諳吏道者充。”
《宣和遺事》前集:“有那押司 宋江 接了文字看了,星夜走去 石碣村,報與 晁蓋 幾箇,暮夜逃走去也。”
《醒世恒言·喬太守亂點鴛鴦譜》:“喬太守 寫畢,叫押司當堂朗誦與眾人聽了。”
洪深 《申屠氏》第六本:“押司點頭微笑。”
⒈ 職官名。宋代衙門中辦理文書、獄訟的役吏。
引《金瓶梅·第一回》:「知縣隨即換押司去了文案,當日便參武松做了巡捕都頭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