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補任官職。
引《資治通鑒·后漢高祖天福十二年》:“丙辰,帝至 洛陽,入居宮中; 汴州 百官奉表來迎。詔諭以受 契丹 補署者皆勿自疑,聚其告牒而焚之。”《續資治通鑒·宋太宗雍熙三年》:“禽酋豪者,隨職名高下補署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