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審議并駁正。
引《后漢書·魯恭傳》:“小吏不與國同心者,率入十一月得死罪賊,不問曲直,便即格殺,雖有疑罪,不復讞正。”宋 文同 《謝提刑張郎中》:“朝廷之慮者實在乎遠方,郡縣之失者恐失乎中典,當從讞正,乃屬賢明,嘉命初聞,輿情已愜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