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刑法條例。
引《漢書·張湯傳》:“奏讞疑,必奏先為上分別其原,上所是,受而著讞法廷尉挈令,揚主之明。”顏師古 注:“書於讞法絜令以為后式也。”王先謙 補注:“言上所允行者,則受而書之於板,著其上請三事為定法,復舉此令以宣布上美。”楊樹達 窺管:“沉家本 云:著讞法廷尉挈令,言著其所讞之法於廷尉之挈令也。 顏 注不明。按 王 説繳繞, 沉 説是也。”章炳麟 《定復仇之是非》:“定法者知其然,則不敢以讞法至周無漏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