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為了私情放棄原則,而做不合法的事。
英practise favoritism;
⒈ 曲從私情。
引漢 桓寬 《鹽鐵論·刺復》:“富者買爵販官,免刑除罪,公用彌多而為者徇私。”
宋 蘇軾 《論每事降詔約束狀》:“若受賄徇私,罪名重者,自從重。”
章炳麟 《代議然否論》:“惟以發抒黨見為期,不以發抒民意為期,乃及工商諸政,則未有不徇私自環者。”
⒈ 受私情左右,不能秉公處理事物。漢·桓寬宋·蘇軾〈論每事降詔約束狀〉:「若受賄徇私,罪名重者,自從重。」也作「徇情」。
引《鹽鐵論·刺復》:「策諸利富者,買爵販官,免刑除罪,公用彌多而為者徇私。」
反秉公
德語befangen sein (V)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