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請托別人。
⒉ 雇請之人。
⒈ 謂請托別人。
引《文選·陳琳<為曹洪與魏文帝書>》:“怪乃輕其家 丘,謂為倩人,是何言歟!”
張銑 注:“謂我文辭皆倩人所作,是何言歟!”
宋 葉適 《參議朝奉大夫宋公墓志銘》:“上官稱其某事能,某文善,公汎答以他語,或曰:‘此倩人為之耳。’”
明 沉德符 《野獲編·科場二·現(xiàn)任大臣子弟登第》:“吏部尚書 吳鵬 子 紹 登二甲進士,則倩人入試,途人皆知。”
郭沫若 《牧羊哀話》:“李 府倩人說合,不久便做了子爵的繼室。”
例如:倩人代筆。
⒉ 雇請之人。
引唐 陸贄 《奏論緣邊守備事宜狀》:“矧又有休代之期,無統(tǒng)帥之馭,資奉若驕子,姑息姑倩人……其弊豈惟無益哉,固亦將有所撓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