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舊時官府簽發(fā)的催辦公事或傳人到案的憑證。
引清 黃六鴻 《福惠全書·刑名·差拘》:“又有奸惡之徒……買托城市光棍,預通蠹棍虎差,然后設謀興詞,架虛哄準,僉票入手,勾連伙黨,如捕盜賊,使被告不知就裡,魂飛膽裂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