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罄:盡。竹:古代寫字的竹簡。原指要寫的事太多,寫不過來。后用來形容罪行極多,寫也寫不盡。
例順天府丞劉志選,疏參都督張國紀罪狀,罄竹難書。——明·文秉《先撥志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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⒈ 極言事實之多,難以盡載。常指罪惡。皆此語所本。
引《舊唐書·李密傳》載:密 作書移郡縣,數 隋煬帝 十罪,且曰:“罄 南山 之竹,書罪未窮;決東海之波,流惡難盡。”
《明史·鄒維璉傳》:“忠賢 大姦大惡,罄竹難書。”
劉師培 《悲佃篇》:“滿洲 入關,虐民之政,罄竹難書。”
后偶亦形容好人好事。 鄒韜奮 《抗戰(zhàn)以來》二三:“淪陷區(qū)的同胞在抗戰(zhàn)中所表現的奇跡,真是所謂罄竹難書。”
按,《呂氏春秋·明理》:“盡 荊 越 之竹猶不能書。”
《漢書·公孫賀傳》載, 賀 捕京師大俠 朱安世 以贖子罪, 安世 笑曰:“南山 之竹不足受我辭。”
⒈ 即使把所有竹子做成竹簡,也難以寫盡。語或本于后遂用罄竹難書比喻罪狀之多,難以寫盡。
引《呂氏春秋·季夏紀·明理》:「此皆亂國之所生也,不能勝數,盡荊越之竹猶不能書。」
《后漢書·卷六十六·公孫賀傳》也有「南山之竹,不足受我辭。」之說。至《舊唐書·卷五十三·李密傳》:「罄南山之竹,書罪未窮;決東海之波,流惡難盡。」
近擢發(fā)難數
反豐功偉績 寥寥可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