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陪嫁的田產。
引《元典章·戶部四·夫亡》:“隨嫁奩田等物,今后應嫁婦人,不問生前離異,夫死寡居,但欲再適他人,其隨嫁粧奩原財產等物,一聽前夫之家為主,并不許似前搬取隨身?!?br />魯迅 《華蓋集續編·不是信》:“我祖宗沒有遺產,老婆沒有奩田,文章又不值錢,只好以此暫且糊口。”
⒈ 以田地為女兒的嫁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