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挑選委派。
引清 魏源 《湖廣水利論》:“并請遴委公敏大員,編勘上游……相其要害而去其已甚,杜其將來而寬其既往。”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三》:“文武官犯罪,題參革職。道府、副將以上,遴委道員審理。同知、游擊以下,遴委知府審理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