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代科舉考試制度,凡科考一二等,及三等小省前五名、大省前十名準送鄉試外,其馀因故未考者,及在籍之監生、蔭生、官生、貢生名不列于學宮。不經科考者,均由學政考試,名為“録科”。經錄科錄取者即可參加鄉試。
⒈ 清 代科舉考試制度,凡科考一二等,及三等小省前五名、大省前十名準送鄉試外,其馀因故未考者,及在籍之監生、蔭生、官生、貢生名不列于學宮。不經科考者,均由學政考試,名為“録科”。經錄科錄取者即可參加鄉試。
引明 陳子龍 《直糾大貪疏》:“童生之入學及諸生之補廩録科,皆有定價。”
《儒林外史》第七回:“次年録科,又取了第一。”
鄭觀應 《盛世危言·考試上》:“其歷考上中等者咨送院試,考取后名曰藝生,俟大比之年咨送京都大學堂録科。”
⒈ 清代科舉制度,生員欲鄉試前,先由學政預行科試,錄取優異者;并薦舉者,造錄名冊,送入科場,稱為「錄科」。
引《儒林外史·第七回》:「次年錄科,又取了第一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