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審訊核實。
引《新唐書·李朝隱傳》:“不經鞫實,不宜輕用法。”《資治通鑒·唐宣宗大中元年》:“敕御史臺鞫實以聞。”胡三省 注:“鞫實,窮治其實也。”清 景星杓 《山齋客譚·孫旭》:“臬使某,偵知其詐,擒 旭 并盜鞫實,因擬以大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