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揭發控告。
引《宋史·選舉志六》:“請許人訐告,得實,則有官者優擢,非仕宦者授以官,或賞緡錢。”明 海瑞 《教約》:“今后凡一應優免、訐告等事,不由本學申請并先行稟説者,縱有司見容,本職亦不汝貸。”清 阮葵生 《茶馀客話》卷七:“常熟縣 奴訐告其主父國初時得 隆武 偽札。”梁啟超 《各國憲法異同論》第三章:“國會又有監督政府之權利,大臣有違法之事,可訐告之於兩院。”
⒈ 下屬告發上司。
例如:「他到法院訐告課長貪污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