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斛?”。
⒉ 斛與斗。皆糧食量器名。十升為斗,十斗(南宋末年改為五斗)為斛。
⒊ 指代糧食。
⒈ 斛與斗。皆糧食量器名。十升為斗,十斗( 南宋 末年改為五斗)為斛。
引《宋書·律歷志上》:“器有大小,故定以斛斗。”北魏 賈思勰 《齊民要術·笨麴并酒》:“其七酘以前,每欲酘時,酒薄霍霍者,是麴勢盛也……雖勢極盛,亦不得過次前一酘斛斗也。”
⒉ 指代糧食。
引唐 元稹 《論當州朝邑等三縣代納夏陽韓城兩縣率錢狀》:“臣今所徵斛斗并請成合,草并請成分,錢并請成文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