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⒈ 續用他人原韻或題意唱和。
引《新唐書·劉太真傳》:“德宗 以天下平, 貞元 四年九月,詔羣臣宴 曲江,自為詩,敕宰相擇文人賡和。”明 李唐賓 《梧桐葉》第一折:“云英,你是裙釵女流之輩,何故賡和他人詞章?豈不出丑。”清 褚人穫 《堅瓠二集·僧妓相譏》:“蘇東坡 與僧 佛印 、妓 琴操,每相往來,飲酒賡和。”陳夔龍 《夢蕉亭雜記》卷二:“詩載 松壽堂 《大梁集》中,賡和者廿餘人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