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舊時京官的俸祿,以米支給者謂之俸米。
⒈ 舊時京官的俸祿,以米支給者謂之俸米。
引《元史·食貨志四》:“至大 二年,詔隨朝官員及軍官等俸改給 至元 鈔,而罷其俸米。”
《明史·張輔傳》:“尋命 輔 所受太師俸於 北京 倉支給。時百官俸米皆給於 南京,此蓋特恩云。”
《清通典·職官十八》:“凡在京文武各官降級革職留任者,其應得俸米仍照原品支領,以示體恤。”
⒈ 舊日京官之俸,俸銀之外,并按階級給米,稱為「俸米」。
引《元史·卷九六·食貨志四》:「至大二年,詔隨朝官員及軍官等俸改給至元鈔,而罷其俸米。」
《六部成語注解·戶部》:「俸米:官員歲祿之米也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