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《宋史·王安石傳》:“有少年得斗鶉,其儕求之不與,恃與之昵輒持去,少年追殺之。開封當此人死,安石駁曰:'按律,公取、竊取皆為盜。此不與而彼攜以去,是盜也;追而殺之,是捕盜也,雖死當勿論。'”后將此案稱為“鶉刑”。
⒈ 《宋史·王安石傳》:“有少年得斗鶉,其儕求之不與,恃與之昵輒持去,少年追殺之。
引開封 當此人死, 安石 駮曰:‘按律,公取、竊取皆為盜。此不與而彼攜以去,是盜也;追而殺之,是捕盜也,雖死當勿論。’”
后將此案稱為“鶉刑”。 《京本通俗小說·拗相公》:“文章謾説自天成,曲學(xué)偏邪識者輕。強辯鶉刑非正道,誤餐魚餌豈真情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