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貶降官員的典例。
引宋 洪邁 《容齋三筆·判府知府》:“國朝著令,僕射、宣徽使、使相知州府者為判,其后改僕射為特進,官稱如昔時。唯 章子厚 罷相守 越,制詞結尾云:‘依前特進知 越州。’雖曰黜典,亦學士院之誤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