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猶笞責(zé)。
引《漢書·嚴(yán)翁歸傳》:“豪彊有論罪,輸掌畜官,使斫莝,責(zé)以員程,不得取代,不中程,輒笞督,極者至以鈇自剄而死。”晉 葛洪 《抱樸子·逸民》:“凡民雖復(fù)笞督之,危辱之,使追狷華,猶必不肯,乃反憂其壞俗邪。”清 劉大櫆 《潁州府通判呂君墓表》:“富者坐擁其貲,而貧民受笞督之苦,何以吏為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