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下等貨色。
引明 邱濬 《大學衍義補·制國用·市糴之令》:“元 因 宋 制,每歲招集舶商於蕃邦,博易珠翠香貨等物,及次年廻帆,驗貨抽解,然后聽其貨賣。其抽分之數,細色於二十五分中取一,麤色於三十分中取一。漏稅者斷沒,仍禁金銀銅錢男女,不許溢出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