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增加一倍后又減去原數的三分之一。即增加到原數的一又三分之二倍。
⒈ 增加一倍后又減去原數的三分之一。即增加到原數的一又三分之二倍。
引《書·呂刑》:“墨辟疑赦,其罰百鍰,閲實其罪。劓辟疑赦,其罰惟倍,閲實其罪。剕辟疑赦,其罰倍差,閲實其罪。”
《史記·周本紀》引此文。 張守節 正義:“倍中之差,二百去三分一,合三百三十三鍰二兩也。”
⒉ 謂相差很大。
引宋 葉適 《瑞安縣重建廳事記》:“嘉興 許 君 興裔 知縣事,而大廳、琴堂始克并立,上極旁挾,比舊倍差,厚基博礎,楹桷豐碩。民來觀者,傾動驚駭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