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宋時高級官員兼任較低職務之稱。
⒈ 唐 宋 時高級官員兼任較低職務之稱。
引宋 曾鞏 《福州奏乞在京主判閑慢曹局狀》:“伏望圣慈憫惻,以臣老母見在京師,與臣一在京主判閒慢曹局差遣,或就移近京一便郡,庶便親養。”明 王鏊 《震澤長語·官制》:“宋 初承 五代,三省無專職,臺省寺監無定員,類以它官主判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