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祖籍與寄居地。
引《清會典·戶部五·尚書侍郎職掌五》:“凡民之著於籍,其別有四:一曰民籍,二曰軍籍,三曰商籍,四曰灶籍,察其祖寄,辨其宗系,區其良賤。”原注:“人戶於寄居地方置有墳廬已逾二十年者,準其入籍,出仕令聲明祖籍迴避,文員罷職不準寄居別省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