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懲治首惡。
引漢 王符 《潛夫論·斷訟》:“《春秋》之義,責(zé)知誅率。”汪繼培 箋引 王紹蘭 曰:“昭 二十六年:‘ 尹氏、召伯、毛伯 以 王子朝 奔 楚。’ 何休 注云:‘立 王子朝,獨(dú)舉 尹氏,出奔并舉 召伯、毛伯 者,明本在 尹氏,當(dāng)先誅渠率,后治其黨。’是誅率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