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上報家中人數附于冊籍,落戶定居。
引《史記·田叔列傳褚少孫論》:“任安,滎陽 人也。少孤貧困,為人將車之 長安,留,求事為小吏,未有因緣也,因占著名數?!?br />漢 王符 《潛夫論·實邊》:“內郡人將妻子來占著,五歲以上,與居民同,均皆得選舉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