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財產稅。
引《新唐書·食貨志一》:“凡庸、調、租、資課,皆任土所宜,州縣長官涖定粗良,具上中下三物之樣輸京都。”范文瀾 蔡美彪 等《中國通史》第三編第二章第四節:“唐玄宗 在租庸調外,又創資課。所謂資課,就是財產稅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