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招降收捕。
引宋 李綱 《與右相條具事宜札子》:“渠魁如 周十隆、謝小鬼 等,悉就招撫;如 劉宣、熊定、李安靜 等,悉就擒捕。凡招捕過羣盜六十餘伙?!?br />《宋史·周仁美傳》:“時州有亡命卒聚盜,剽村閭為患, 王超 委 仁美 招捕?!?br />《元典章·刑部十三·防盜》:“諸處軍官各使鎮守有法,招捕得宜,期於盜息而已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