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原告狀子的正本。
⒈ 指原告狀子的正本。 清 代官府規(guī)定,訴訟原告必須按格式填寫正狀、副狀各一份,副狀較正狀為簡,不涉及訟詞內(nèi)容。正狀留官府備案,副狀用以拘審被告。參閱 清 黃六鴻 《福惠全書·刑名·詞訟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