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代官府為強迫百姓納稅服役而巧立之名目。
⒈ 唐 代官府為強迫百姓納稅服役而巧立之名目。
引《新唐書·食貨志二》:“復有‘進奉’、‘宣索’之名,改科役曰‘召雇’,率配曰‘和市’,以巧避微文,比 大歷 之數再倍。”范文瀾 蔡美彪 等《中國通史》第三編第二章第四節:“強令民眾服役叫做召雇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