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因罪貶謫流放,出任外官或守邊。
引《魏書·刑罰志》:“自非大逆手殺人者,請原其命,謫守邊戍。”宋 范仲淹 《岳陽樓記》:“慶歷 四年春, 滕子京 謫守 巴陵郡。”
⒈ 貶官后駐守于某地。
引宋·范仲淹〈岳陽樓記〉:「慶歷四年春,滕子京謫守巴陵郡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