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鹽民聚居設灶煮鹽的地方。
引《清會典·戶部三·尚書侍郎職掌五》:“凡田地之別,有民田,有更名地,有屯田,有灶地。”原注:“長蘆、山東、兩淮、浙江、福建、廣東 灶丁之地曰灶地?!?/span>
⒈ 沿海設灶煮鹽的地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