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貪污犯法。
引唐 元稹 《彈奏劍南東川節度使狀》:“臣昨奉三月一日敕,令往 劍南 東川 詳覆 瀘川 監官 任敬仲 贓犯,於彼訪聞 嚴礪 在任日,擅籍沒前件莊宅奴婢等。”宋 王安石 《看詳雜議》:“議者以為近世縣令最卑,有出身三考,無出身四考,不問其人材如何,但非贓犯,則以次而授焉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