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參見:朱銷,朱銷。
⒈ 勾銷。因勾銷多用朱筆,故稱。
引《元典章·刑部十七·聽訟》:“系囚聽訟事理,當(dāng)該官司,自始初勾問,及中間施行,至末后歸結(jié),另置簿朱銷。”
⒉ 用朱筆注銷。
引《元典章·吏部八·案牘》:“照得諸司應(yīng)行事務(wù),例置硃銷文簿日逐銷坿,廉訪司上下半年照刷了畢。其硃銷文簿,所在官司無憑照勘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