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主持撫養孤兒的職官。
引《逸周書·大聚》:“立勤人以職孤,立正長以順幼。”俞樾 《古書疑義舉例·上下兩句互誤例》:“按此當作‘立正長以勤人,立職孤以順幼’;蓋立正長所以勤民事。而立職孤所以使幼者得遂其生也。正長也,職孤也,皆其名也;勤人也,順幼也,皆其事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