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因罪而被罰遷徙。
引《史記·南越列傳》:“秦 時已并天下,略定 楊越,置 桂林、南海、象郡,以謫徙民,與 越 雜處十三歲。”《魏書·刑罰志》:“漢武 時,始啟 河 右四郡,議諸疑罪而謫徙之。”宋 王安石 《送董伯懿歸吉州》詩:“我來以喪歸,君至因謫徙。”吳晗 《朱元璋傳》第一章二:“被地方官尋個題目,謫徙到 廣平府 永年縣 (今 河北 永年 )居住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