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供官員役使的“事力”(仆役)和俸祿。
⒈ 供官員役使的“事力”(仆役)和俸祿。按,據《隋書·百官志中》, 北齊 規定各級官僚“各給事力”,“給事力”亦作“給兵”,專供本官役使;“秩”則指俸祿。是以知此謂升官加祿之事。
引《北齊書·王琳傳》:“孝昭 賜 琳 璽書,令鎮 壽陽,其部下將帥悉聽以行,乃除 琳 驃騎大將軍、開府儀同三司、 揚州 刺史,封 會稽郡公,又增兵秩,兼給鐃吹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