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賄買科第。
⒈ 謂賄買科第。按,“鬻舉法”為懲治科舉考試舞弊者之法律。
引《宋史·選舉志二》:“﹝ 淳祐 ﹞九年,以臣僚言:‘士子又有免解偽冒入試者,或父兄沒而竊代其名,或同族物故而填其籍。’於是令自本貫保明給據(jù),類其姓名先申禮部,各州揭以示眾,犯者許告捉,依鬻舉法治罪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