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舊指女子尚未許配。
引清 蒲松齡 《聊齋志異·蕭七》:“君清門令望,可附婚姻。有女未字,欲充下陳,幸垂援拾。”清 黃六鴻 《福惠全書·刑名·審訟》:“至于閨女,斷不可輕拘聽審,已字者出身露面,辱及夫家;未字者逐眾經官,誰為求聘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