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從北朝起到隋唐,官府常用公款投入商業或貸放市肆取利,謂之“捉錢”。即公廨本錢。也稱月料錢。
⒈ 從 北朝 起到 隋唐,官府常用公款投入商業或貸放市肆取利,謂之“捉錢”。即公廨本錢。也稱月料錢。參閱 宋 王溥 《唐會要·內外官料錢上》。
引《新唐書·食貨志五》:“于時祠祭、蕃夷賜宴、別設,皆 長安、萬年 人吏主辦,二縣置本錢,配納質積戶收息以供費。諸使捉錢者,給牒免徭役,有罪府縣不敢劾治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