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民戶向官府解送分派給自己飼養的官馬。
⒈ 民戶向官府解送分派給自己飼養的官馬。參見“俵馬”。
引明 高攀龍 《申嚴憲約責成州縣疏》:“俵解備用馬匹,不得剋減馬價。”明 謝肇淛 《五雜俎·地部二》:“山東 大戶,每僉解馬,編審之時,已有科派,俵解之時,又有使用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