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代刑律規定,凡打人致傷,官府視情節立下期限,責令被告為傷者治療。如傷者在期限內因傷致死,以死罪論;不死,以傷人論。叫做保辜。
⒈ 古代刑律規定,凡打人致傷,官府視情節立下期限,責令被告為傷者治療。如傷者在期限內因傷致死,以死罪論;不死,以傷人論。叫做保辜。參閱《唐律疏義·斗訟·保辜》。
引《急就篇》卷四:“疻痏保辜謕呼號。”
顏師古 注:“保辜者,各隨其狀輕重,令毆者以日數保之,限內致死,則坐重辜也。”
元 孫仲章 《勘頭巾》第一折:“你道我家狗咬著你,眾街坊試看咱。若是我家狗咬他,我便寫與你保辜文書;若不曾咬著,你便陪我缸來。”
清 梁章鉅 《歸田瑣記·被毆傷風方》:“紀文達 師又曰:‘凡被毆后以傷風致死者,在保辜限內,於律不能不擬抵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