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判罪。
引《孔子家語·正論》:“晉 邢侯 與 雍子 爭田, 叔魚 攝理。罪在 雍子 ; 雍子 納其女於 叔魚,叔魚 弊獄 邢侯。”南朝 梁 沉約 《立左降詔》:“罰罪之奏,日聞於早朝;弊獄之書,亟勞於晏寢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