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周制規定八種人的犯罪須經特別審議,并可減免刑罰,稱為“八辟”。《周禮·秋官·小司寇》:“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。一曰議親之辟,二曰議故之辟,三曰議賢之辟,四曰議能之辟,五曰議功之辟,六曰議貴之辟,七曰議勤之辟,八曰議賓之辟。”賈公彥疏:“案《曲禮》云:'刑不上大夫。'鄭注云:'其犯法,則在八議輕重,不在刑書。'若然,此八辟為不在刑書,若有罪當議,議得其罪,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罰也。”孫詒讓正義:“依《曲禮》注義,蓋凡入八議限者,輕罪則宥,重罪則改附輕比,乃有刑也。”后來成為歷代封建帝王的親族、近臣減刑免刑的特權規定。漢代改名八議,三國魏正式寫入法典,一直沿用到清代。
⒈ 周 制規定八種人的犯罪須經特別審議,并可減免刑罰,稱為“八辟”。后來成為歷代封建帝王的親族、近臣減刑免刑的特權規定。 漢 代改名八議, 三國 魏 正式寫入法典,一直沿用到 清 代。
引《周禮·秋官·小司寇》:“以八辟麗邦灋附刑罰。一曰議親之辟,二曰議故之辟,三曰議賢之辟,四曰議能之辟,五曰議功之辟,六曰議貴之辟,七曰議勤之辟,八曰議賓之辟。”
賈公彥 疏:“案《曲禮》云:‘刑不上大夫。’ 鄭 注云:‘其犯法,則在八議輕重,不在刑書。’若然,此八辟為不在刑書,若有罪當議,議得其罪,乃附邦法而附於刑罰也。”
孫詒讓 正義:“依《曲禮》注義,蓋凡入八議限者,輕罪則宥,重罪則改附輕比,乃有刑也。”
⒈ 辟,法令。八辟是周代針對八種特殊身分者所訂的減刑法律,分為議親之辟(對宗室之親)?、議故之辟(對王之故舊)?、議賢之辟(對有德行之人)?、議能之辟(對有道藝之人)?、議功之辟(對有功勛之人)?、議貴之辟(對有高爵位之人)?、議勤之辟(對憔悴國事之人)?、議賓之辟(對先賢之后)?。見《周禮·秋官·小司寇》。八辟本不列入正式的法律中,后來改稱為「八議」,納為正式的法規,自漢沿用至清。
引《周禮·秋官·小司寇》:「以八辟麗邦,法附刑罰。」
唐·孔穎達·正義:「鄭注云:『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,不在刑書。』若然,此八辟為不在刑書。若有罪當議,議得其罪,乃附邦法,而附于刑罰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