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對所掌職事引起爭訟。
⒉ 謂明確自己所擔負的職務。
⒈ 對所掌職事引起爭訟。
引《周禮·春官·大史》:“辯事者考焉,不信者誅之。”
鄭玄 注:“謂抵冒其職事。”
孫詒讓 正義:“辯, 宋 本并作‘辨’,今據 唐 石經正。‘辯事’與前‘辯灋’義同,亦謂以職事爭訟者……注云‘謂抵冒其職事’者,羣執事各有當掌之職事,凡慢廢不修與專擅侵官,因而爭訟者,皆為抵冒。”
⒉ 謂明確自己所擔負的職務。
引《管子·五輔》:“君擇臣而任官,則事不煩亂;大夫任官辯事,則舉措時。”
尹知章 注:“辯,明也,能明所任之事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