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清制度,原告可委托親屬或家人代理出庭,稱抱告。
⒈ 明 清 制度,原告可委托親屬或家人代理出庭,稱抱告。
引明 張居正 《舊章飭學政以振興人才疏》:“今后生員,務遵明禁。除本身切己事情,許家人抱告,有司從公審問,倘有寃抑,即為昭雪。”
清 袁枚 《隨園隨筆·抱告》:“《周禮·小司寇》‘凡命夫命婦,不躬坐獄訟’,今有官職之人與人訟,必使家人抱告,所以貴貴也。按:左氏 …… 衛(wèi)侯 與 元咺 訟, 寧莊子 為輔, 箴貞子 為坐, 士榮 為大理,亦是‘抱告’之濫觴。”
《老殘游記》第十五回:“縣里正在序稿,突然 賈 家遣個抱告,言已查出被人謀害形蹟。”
戴鴻森 注:“清 朝制度:在職官員或婦女進行訴訟,可以派遣家丁或親屬代表投案,叫‘抱告’。”
⒈ 清代制度,政府官吏及婦女有訴訟事,派親屬或家人代表投案,稱為「抱告」。
引《野叟曝言·第一八回》:「先叫了洪儒上去,問不多兩句,就叫抱告計多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