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白箸”。亦作“白箸”。
⒉ 顯明。
⒊ 正稅以外橫取于民的苛稅。
⒋ 宋代官府向商鋪買物,應(yīng)付的價(jià)款往往短缺甚至拖賴,謂之“白著”。
⒌ 謂酒喝得痛快。
⒈ 亦作“白箸”。
⒉ 顯明。
引《漢書·馮奉世傳》:“威功白著,為世使表。”
顏師古 注:“白著謂顯明也。”
⒊ 正稅以外橫取于民的苛稅。
引《新唐書·劉晏傳》:“初,州縣取富人督漕輓,謂之‘船頭’;主郵遞,謂之‘捉驛’;稅外橫取,謂之‘白著’。”
唐 高亭 《譏元載》詩:“上元官吏務(wù)剝削, 江 淮 之人皆白著。”
宋 宋敏求 《春明退朝錄》卷下:“租庸使 元載 以 吳 越 雖兵荒后,民產(chǎn)猶給,乃辟召豪吏分宰列邑以重?cái)恐淇坡手校患s戶品之上下,但家有粟帛者,則以人徒圍襲,如擒捕寇盜,然后薄録其產(chǎn)而中分之,甚者十八九,時(shí)人謂之白箸。言其厚斂無名,其所箸者,皆公然明白,無所嫌避。”
元 陳世隆 《北軒筆記》:“受者非惠,與者如棄,謂之白著。”
⒋ 宋 代官府向商鋪買物,應(yīng)付的價(jià)款往往短缺甚至拖賴,謂之“白著”。
引宋 葉適 《上光宗皇帝札子》:“和買、白著、折帛、折變,再倍而取,累其所入,開闢以來未之有也。”
《續(xù)文獻(xiàn)通考·市糴一》:“至是臣僚言:今官可以官價(jià)買物,行鋪以時(shí)值計(jì)之,計(jì)不得二三。重以遷延歲月而不償,胥卒并緣為姦,積日既久,類成白著。”
⒌ 謂酒喝得痛快。
引宋 宋敏求 《春明退朝錄》卷下:“世人謂酒酣為白箸。”
⒍ 亦作“白箸”。指不占戶籍的流民。
引清 黃生 《義府》卷下:“按白著,謂流民不占戶籍,別於土著者,故謂之白著。此舉本以搜括逃亡逋負(fù)為名,雖著籍不欠租者,亦指為逃亡而取之。故謂此等人戶為白著,以掩其掊克之跡也。”